2009年6月8日簽訂協議如下:
如買房人向出賣人繳納了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和費用后,出賣人應從當日起90日內給買房人辦理好產權證,買房人在90天內未取得產權證出賣人需按日計算向買房人支付總房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買房人實際取得產權證為止,領產權證時出賣人告知買房人所需的辦理《土地使用證》所需資料,買房人提供資料后365天內出賣人應辦理好《土地使用證》。買房人如365天未取得《土地使用證》出賣人應按日計算向買房人支付總款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直到買房人實際取得《土地使用證》為止。
現在實際情況如下:
買房人已在90天內取得了產權證并提供了相應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資料,至今出賣人沒有為買房人辦理好《土地使用證》,現在想起訴出賣人沒有履行協議并要求支付違約金。
之前咨詢過一個律師,他說需要證據證明買房人已經提供給出賣人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資料,但買房人并沒有在提供資料的后索取任何收據。
想咨詢一下辦理《土地使用證》需要的資料是否只需產權證和身份證?這兩份資料出賣人是否在為買房人辦理好產權證后理應具有?如果依據此協議起訴出賣人結果如何?
回答1:
可以依據協議進行起訴。
回答2:
可以根據協議起訴要求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